所PO 文章僅是希望在小郵工退休之後,後繼有人,能揣摩小郵工在成長過程中的各項努力,而同樣的事物在各領域中都有人曾共同朝此一目標貢獻心力,小郵工只是潛移默化的用各種方式告訴廣大的郵工網友們,也許我們不能改變國家這一個大社會,但至少我們可以嘗試從我們所擁有的郵政事業開始。請點選: 小郵工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chpcliao www.postgov.tw (或點選「小郵工」三字就可看到小郵工的個人網站,可點選所有檔案如一步一腳印或未來進行式任一選項,再點選下列「開啟」就可逐一看到小郵工在任職其間對郵政事業的熱愛與奉獻)。 貨運業者豈可遞送郵政法第四條三款所述部分郵件不印LOGO 受文者:行政院
劉院長兆玄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檔案編號:行政院院長郵政LOGO案第二次陳情 附
件: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 發文地址: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手機:0937-891-772 網
址:www.postgov.tw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敬悉,唯該函引用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115條: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單之說詞,並未約束民營遞送業者所遞送大宗印刷物、雜誌….應印上業者LOGO,明顯抵觸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復如說明,懇請
鈞院協助查處。 說明: 一、
既然強訊郵通與第一郵控係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置,其運送範圍怎可包括郵政法第四條第三款所述「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中之新聞紙、雜誌、印刷物?二、
交通部函復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是避重就輕的回覆,事實上,依交通
部的回文來說,收件者始終不會知道手上或信箱中的信件到底是由誰送來
的,其實這對消費者即收件人之權益也是一種剝奪,碰到不肖業者遞送假其
他公司之名郵件,先排除其受侵之公司權益,對於收件者其未來信件遺漏
或寄失致權益受損,將向誰查詢?應該沒別的選擇,只能問郵局,但郵局又
沒遞送該郵件,當不負查詢之責也無其義務,受損的還是收件者,再者,遞
送公司原本即有義務為該公司之郵件及遞送過程負責,而所承接遞送之郵件
也算是該遞送公司之產品,當然有義務及責任貼上或印上遞送公司資訊或其
LOGO,怎可對自己的產品不負責呢?
而交通部怎會回這樣的函文呢?這跟海報、派報是不相同的,海報派送是不
特定者,然信件是有一定的遞送去處(地址)或收件者,怎不該有公司資訊?
這就好像坐計程車,坐到不知道那家車行、司機、車號的計程車,被載到哪、
被A錢了都不知道被誰A了,另外,難道其他車行可以將該車行之車輛貼
上其他車行之名嗎?這和民營遞送業者遞送印有中華郵政LOGO的信件有
何不同? 三、
經查國內運輸業者如新竹貨運、大榮貨運……國外遞送業者DHL、聯邦快遞、UPS…..等業者所遞送貨物、郵包或託運單均印有相關公司之LOGO明確、清楚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也讓收件人清楚知道所收到的包裹或郵包是那一個業者遞送,這就是「市場責任」也是相關事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
四、
陳情人仍認為:強訊郵通、第一郵控…在遞送非屬中華郵政公司(具有專營通信性質以外之)印刷品………類郵件,為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交通部
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國、民營遞送業者在洽攬大宗戶時應要求大宗戶要印上
各相關收寄遞送業者所屬「LOGO」(中華郵政公司亦同),以區隔市場投遞
責任,這樣的規範將保障郵遞時效,若收件人對所收取之郵件有延誤或糾紛
時,方能找各相關業者賠償,這是企業對社會大眾應盡責任,方能有效保障
全體國人用郵品質與權益。
五、
政府設置「郵政」之目的:依憲法之精神以『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
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
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
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
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
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
「都巿叢林』是不同 的。陳情人再度指出92年中華郵政改制為公司後,民
營遞送業者如雨後春筍蠶食鯨吞原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大宗客戶;並交代大宗
戶「郵政符誌」(國內郵資已付)之標章一樣照印,民營業者再將都市叢林
收件客戶自己降價攬收、投遞,再將偏遠地區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各地
分支局交寄,致使中華郵政公司原有之服務成本嚴重擠壓,甚至造成郵政本
業嚴重虧損,民營遞送業者因無回收機制,所有因故退回之郵件均由中華郵
政公司概括承受,變成民營業者收錢,後續問題均由中華政公司各分支單位
善後。此一奇特現象從 92年至今仍無法有效改善。
六、
民營遞送業者與相關大宗戶不印業者LOGO唯一的理由就是擾亂郵遞
市場責任,打算以魚目混珠方式逃避事故郵件退回機制。
七、
另:「大眾電信帳單郵件」迄今仍未依法交由中華郵政公司收寄,為恐形成「骨牌效應」,仍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郵電司善盡職責,早日促使業者喀遵法令;而大部對業者所作裁罰並未有效產生嚇阻作用,陳情人以為郵政監理機關早就應對相關業者工作場所進行行政檢查,在人力調度上中華郵政公司極願配合辦理,准此,主管機關實無任何理由卸責。 八、
陳情人對交通部函復,對相關民營遞送業者引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115
條之說詞敬表接受;唯對相關遞送業者遞送非中華郵政法定「專營」以外郵
件仍應印上業者LOGO以善盡企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交通部身為主
管機關責無旁貸應負起監督責任,不可和稀泥如此答覆結案,這對全體用郵
民眾用郵品質毫無保障,由是之故,特再函尚請
大院明察賜覆。
以上所陳事實謹以用郵大眾、國家公務員、郵政人之立場提出。
祈請
院長協處。是所至盼!
正本:中華郵政公司吳董事長民佑 副本: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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