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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死於自怨自艾,還是要可歌可泣

終於又完成一件辛苦又無奈的任務,如果能對身體有幫助,再辛苦也值得。但世事無常啊
今年母親節丈母娘希望我與妻能請假回家帶妻弟到台北榮總看病。因電視新聞與媒體一再報導某個醫生是如何厲害又有善心地照顧病人,並奇蹟式地讓病人康健。所以妻之表弟媳,幾用盡精神地死盯電腦而終掛號成功。因不忍見丈母娘難過,而應允。
周六先與弟妹到虎尾鎮祭拜二姨媽。周日近午北上宜蘭。今日天未亮,起身準備。待妻與小舅子及外傭ok後,隨即北上。中山高與台北的街頭真是開車族的夢魘,塞車、還是,塞車。9時許終於到了榮總,掛了號,再推者輪椅從一診到東院,也耗的將近25分鐘。
到診間時,看到一大群的病人,心想,癱的六年 應該有機會了吧。再細聽,來求診的人,幾乎是慕名而來,且散居全台。真是名醫啊。
09.30才看12號,外面又貼的近百位的預約號,看得完嗎?突然有個稍微駝的醫生從裡面走出來,喔這就是名醫啊。身體已如此,還懸壺濟世。感動涕零。
約20分鐘吧,回診間,號碼到16號,又走出來了。一時好奇,我即刻跟隨,一個轉彎,不見人了。只看有部電梯上到二樓,我再跟上去,原來是病房,想來他是巡視病人。
即是看病房,應不會這麼快吧.,所以我也隨興地觀察環境與復健中心。但走到診間時號碼已到19號,可能嗎?當20號叫到時已是11時許,一進診間,不是名醫,卻是一位年紀輕輕的醫生看診。想也知道,最後聽年少醫生的建議,再回長庚吧。
這件事讓我想到,老師的論文是研究生寫的。但病人的身體健康能嗎?名醫的創造,是真,是假呢?還是說是媒體的力量呢?
這讓我感受到,郵局不也是嗎?壓榨郵工的勞動條件,運用各項名目與績效評比,掏空薪資與健康,換來奉獻超額的利潤繳庫的模範企業美名。太多的偽君子把郵工糟蹋到一點尊嚴都不敢奢求,甚至連個屁也不敢放,這樣對企業好嗎?更可惡的是還有郵工自願當打手,捐輸心志以護主。
現在我貼一篇於94年檢舉的書函請大家分享,權利絕不會由天而降,如有,那一定是夢寐以求的大同世界。
人活的只有一次機會,是要癱死於自怨自艾,還是要可歌可泣。



陳請調查-李松於苑裡晶 KTV被毆(顱內出血重傷害)事件記事錄

9454日凌晨2時許,家中電話突響,由話筒(大舅子)傳來緊張而急遽的聲音,告知李 松(小舅子)因病住進苑里 綜合醫院生命垂危。內人與我立刻動身趕至苑里,約3時趕到醫院後,看到有兩位警員於急診室前,心中頓覺不妙而忐忑。後由警員告知李 松於晶 KTV被數人聚眾圍毆昏迷,由119送至醫院,而加害者只知綽號而不見人影,要至早上方能找人。因心急 松病情,而無暇思量。當至加護病房時,值班醫師告之為外力傷害,而昏迷指數3,既使救活也可能為植物人,並繕寫病危通知。心中怒火不言可喻,當下詢問醫師轉院治療之可行性與建議,答覆「尊重家屬之意願」,但風險自負。這是刑事案件,雖尚未感受警方之重視,但又考量證據之保全與受害人之權益及外地人身份,故自酌要冷靜,而自行展開調查。

下樓後;警員留下值班徐警員電話後離去,本人立刻與春松之友人(阿輝),了解事發狀況。得知 松下班後,由友人至公司所租房舍,邀請到外聚餐(20時許),後轉至案發地唱歌,孰知因客滿,而於內等候友人停車時,就這要命的幾分鐘內,有古 森、范 政、黃 朋、、、、等六人,兩批次入內。只因不慎擦身而過,而被圍毆,此時與 松同去之友人,則被限制行動。幸有晶 KTV經理A報案而未死於當場,尚留一線生機(有差別嗎?),後由阿輝告知,A下班後會至醫院探視,而驚訝重案現場為何未封鎖搜證,仍繼續營業,加害人未逮到,又未以重大刑案通報已很失責,現又、、、。因對警方失望,故好奇地問其友人等,獲知案發地為治安是非地,時傳槍響!心中大悅,應有錄影設備,當可還原真相。近5A未依約而來,反至8時許,於加護病房前會面,而經口述有四人動手,並持垃圾桶痛擊受害人,而春松之友人則於旁。或因A好心,突問我為何未轉院,而想起已有兩位警員做同樣之意思表示,故反問 綜合醫院之風評而保留,更留下想像空間,尤其8時許,醫院服務專車已穿流鄉理,帶來一車車看病老人。

10時許,三叔陪丈人與 松之妻由宜蘭  趕至。後至加護病房探視,因無專科醫師駐院及設備,家屬要求轉院(第三次),回答一樣有治療,有進步。並告知會送到省立豐原醫院檢查,這是何邏輯。家屬轉院會有風險(途中因呼吸器),醫院移院檢查不會,這可是人命關天,況且;要人無人,要設備,無設備,光舟車往返之風險就難以承載。這就是我所質疑 綜合醫院醫德的地方,故申請X RAY與病歷後,陪丈人等至台中澄清醫院詢問專科醫師,驚覺 綜合醫院於病歷上書寫疑似腦血管瘤中風,一件刑案,又明知被毆,甚會如此呢?由醫師了解病情後,告知應轉院,以尋求積極及最好的治療,黃金治療時間漸失,立刻請 綜合醫院陳醫師協助轉至林口長庚。

弟妹陪同轉院後,丈人、三叔、我及 松之老闆夫婦等,轉至苑裡分駐所了解案情發展。當進警所後,驚訝地發現所長不知有此案,當然更無從處理,心中委曲與不平而淚眼痛心,更憐我年邁丈人,至老而有此劫。這社會不該,也不應對一個農人這麼殘酷,故電請新竹縣警察局周局長與聯合報協助、後由秘書來電關切,而於1個小時左右帶回范 政等三人。距案發後已14個小時,這就是所謂「拚治安」,李 松若無家屬或未主張,這人命或這刑案就可能以中風結案,或無案可稽嗎?這不是草菅人命或所謂之吃案嗎?基層警員之作為,攸關於人民財產與社會之安定,而人民連ㄧ丁點只求溫飽與受憲法所保障之免於恐懼的自由,都不可得嗎?

製作筆錄時,我以所了解之案情告之所長,加害人應是46人。不解警方為何告之為3人而已,案發後,告知不知其人,只知綽號。而申訴後,竟可「立馬捉人」,而多事之KTV,竟由警方保證未錄影。本人不服,嚴肅地聲明不知警方保護何人,但我會追究到底。況且這起碼是重傷害罪又是公訴罪,本刑五年以上刑案,而加害人又有前科,且是聚眾。而受害人生命垂危,至今仍在林口長庚之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與死神博鬥,已27天尚未脫離險境。不能因春松是外地人,而加害人有民意代表之關係而有縱放之虞。尤其於製筆錄之過程觀察,A、警員、加害人之三角關係,而了然於胸。案發後,警方趕到現場時,加害人也在現場(受害人之友人筆錄可證),但、、、、、、。一朝被蛇咬,朝朝怕草繩。故當晚與丈人聯絡,詢問有無收到警方交付之報案三聯單,而電請所長補件,隔日請 松老板親取。本人與大舅子也再訪警局,獲知警方已傳訊五嫌疑人。

對一位十年來長期投入國家基礎建設(案發時-西濱工程),又似隨水草而居的工程人員,除要忍受離家思親之苦,更要力抗大自然。而僅有的休閒娛樂-唱歌,也不可得。這就是春松所摯愛的家園嗎?對他、對年邁的父母、對離多聚少的妻、女(3)、社會都不公平。為免今日不幸發生於我們身上之遭遇,不要再發生。故在丈人授意下,書寫陳情狀,概訴案情,請有關單位徹查,並主持公道。如:

一: 綜合醫院醫療過程。

二:晶 KTV之營業場所適法性與案發錄影及應負責任。

三:案發後,第一時間加害人在現場,為何未以現行犯逮捕移送。

四:苦主未主張,是否無案可稽而了呢?又是否依重傷害移送呢?

五:如何尋求司法救濟?又如何辦理移轉管轄(因苗栗地檢與宜蘭距離)

六:依被害人保護法、如何申請及重傷之定義為何。

李 松34歲監工,薪約肆萬元許,93年底於宜蘭郊區購置勞工住宅,自備(向其姐借貸)貳拾萬元,又貸貳佰壹拾萬元銀行借款。屋22坪,妻無業,在家照顧稚女,又要肩負世代務農父母之生計,無存款。現又因加害人之暴力而陷生死一線,無收入,妻需駐院照應,稚女只好委請年邁又多病之外婆。而全家頓陷烏雲密佈而風雨瓢搖,幸有親人救濟,暫解危機,但能持之以恆嗎?事發後,本是殷勤關切,現已門可羅雀,救濟日薄。日子要過、貸款要付、看護要請,而受害人家屬之權益?施暴者呢?(診斷證明書可佐)
為杜疑義及救濟,懇請協助,以宏德政。  苗栗縣 HP81 NO.002821





受害人父親李 明敬陳940530

正本:陳總統閣下 行政院 司法院 內政部 法務部 衛生署 警政署

連絡人李  (受害人之姐)      太平市中山路四段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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