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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致函交通部與中華郵政公司函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復函1030304

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87897621 免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由本會承辦人員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今天 於 2:01 PM

致交通部謝OO小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張OO兄
:

大部104年3月12日發文字號:交郵(一)字第1049100027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6日發文字號:郵字第1040028805號函敬悉!
.

很抱歉!給倆位帶來不少困擾,但公部門帶頭濫用自然人承攬郵政法定業務,且具有專業性、連續性之郵差送信工作仍應恪遵勞基法之規範,切切不可以民法契約或郵政法第6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搪塞。

請參考夾帶第八個檔案:畫紅線表述文字
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

而郵差送信工作決非部分工時之工作,屬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

仍請倆位依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函復本人如上揭所述規定辦理,是所祈盼!

據了解相關案例:屏東縣政府勞動局已做出決議: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此決議為屏東縣政府法律人之見解。
而個人也明白告知:本案循行政體系陳情時間長達一年,不得不藉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委員協助。
個人坦誠已將本案在本月7日向立法委員管碧玲女士求助在案,仍盼望倆位身在公門好修行,勉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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