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國營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先生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十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星期日 檔案編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三次陳情案1040111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xx3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國營事業具有政府施政之國家政策,並負有以事業養事業及完成立法院所定繳庫盈餘之特性,懇請
鈞長體恤各國營事業經營之特性,讓各事業依業務需要合理用人,敬請鬆綁各國營事業用人員額,莫讓政府機關成為人力外包或大量使用自然人承攬之方式用人,事實上上揭用人方式,皆採每年由同一自然人「限制性」 得標續約承攬,本質上就是「假承攬真僱用」,甚至有連續工作五至十年以上,且在現實作業上有對相關自然人有指揮、監督之事實,政府不宜作不良示範,國營事業應帶頭落實「勞基法」,並應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相關連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之勞工依勞基法納編為約僱人員。說明: 一、
第一次陳情於103年6月5日星期四傳真02-23975565,很遺憾至今已逾七個月未蒙
鈞長函覆,特函第二次陳情,請
鈞處本於主管機關職權儘速函覆。 二、第二次陳情於103年7月16日發文字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二次陳情案1030716於當日以掛號信寄出,普通掛號號碼為:973695 220041 10 10051 6號。至今已逾半年未蒙
鈞長或行政院人事總處任何回覆,
貴處為政府機構,對人民之陳情案一而再的不理不睬亦不回應,實為公務機關之怠惰不足可取,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立法精神。請參閱勞動部103年6月30日發文,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67208號函,及勞動部103年6月13日發文字號:勞動人一字第1030015398號函。 三、國營事業(公司)除受國家委託辦理公用事業並肩負社會服務責任與義務外,參照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須「以營利為目的」,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之用人,仍比照行政機關用人原則,以員額管控國營事業,漠視事業經營之真諦,以行政機關思維管理國營事業,完全扼殺企業之發展。 四、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用人原則,應回歸人力成本概念,對國營企業人力應用,應拋棄以員額管控之作法,改採人力成本總額方式管理國營企業之人力應用,國營企業才能選擇合法及有利之人力資源,提供企業之經營發展,簡言之,國營事業非行政機關,國營事業員工非但不靠國家預算支領薪資,更肩負盈餘繳庫責任。 五、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國營事業之人力,採員額管控之政策及作法是嚴重錯誤且違背企業經營法則。 建請鈞處放寬並排除國營事業以員額控管之管理方式,使企業發展回歸企業經營精神及目的。
尤是之故,祈請
鈞處大力協助。是所至盼!〈傳真寄陳:FAX 02-23975565〉另以掛號再度寄出。
關懷國營事業發展關懷人:
廖進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