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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自己進退失據 否被犧牲的一定是自己

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刑法§315、貪污治罪條例§6-1

【解釋.判例】47年臺上27027年上1294

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163、§213、§228、§231-232、§261、§264、§270、§296-1、§318、§3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13、懲治走私條例§10、所得稅法§111

【解釋.判例】32年永上3224年上134427年上30527年上155447年臺上23345年臺上3127年上1722 (92年後已改制,或因身分不同而異,但郵政法規範加重2分之一)

經驗法則上,執行公務的我們,似已有被當提款機的感概。


               


昨晚,在網路上看到一則郵差的心情故事-心灰意冷。  


心想,為何被告、是因執行公務嗎?而公司又否啟動機制協助呢?而我又能否提供建言與疏通渠道呢?


所以,我主動在網路上留言,幸獲其信任而回復。
故事的源頭,郵差投遞信用卡郵件時,因當時天氣因素,部分信件因汗水而、、、、故因當事人不在,請代收件人轉(收件人之父)。當時信封已開口,郵差並已當場表示,對方並未表示異議,卻於收件人返家後提告。


我提出的看法:不能成為案例否則郵差難為。天氣異常已成為趨勢,故有江院長熱氣候下的勞動條件
一,經理知道後,有無呈報責任中心局,二,獲警方通知被告並制作筆錄時有無法務人員陪同。三,工會知否。四,不能輕忽後續效應。(故我請他看0411,0417,0603於我的部落格工會分類下針對宜欣郵差的故事看法。當時的郵差就因因循而被判刑)。最後是展現態度,才反正。
今早,孟廣彰理事長已來電應允週一會了解協助。(最好的處理方法,化解誤會,工會適合)


故事內容 似與標題、、、去感受吧。也懇請大家集思廣益,共同面對。
遇到事件,請勇於呈報,並詳實記錄與蒐證。
總之:
不要讓自己進退失據 否被犧牲的一定是自己 為不讓事件成為案例 請務必依程序 這是公司該做,而我可以保證與相信大經理的愛。請放心,請安心工作。


是我,我會保留提誣告或毀謗。  當然,您還是恪遵程序與公司的協助,這是應得的。而我與大家也會注意事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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