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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致遠傳電信徐董事長之告知函

受文者:徐董事長 旭東                     (檔案編號:930212-1.L1.L2)
地址:111 台北市陽明山菁山路xxx 巷    號
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xxx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關 貴事業集團信譽與企業形象,懇請務必撥冗將本函及相關附件資料看完,感謝您。!

   二月四日曾要求以『觀察員』身分列席中華郵政公司與台北郵局長官出席與 貴公司相關部門就『帳單郵件』交寄作業進行溝通,在參予過程中,深覺 貴公司部分同仁對經濟社會法律秩序的維護,欠缺應有的尊重;『法律』是民主與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是民主國家普遍的共識,相信也是全國民眾共有的認知.。

   個人因人情關係,同時擁有『遠傳、台哥大、中華電』三個門號『行動電話』,寒舍每月單『帳單郵件』計有中華電信二個門號有線電話併寄一份帳單、租用中華電信『傳真存轉』業務帳單一件、台哥大二個門號併寄一份帳單郵件、遠傳電信三個門號兩份帳單郵件;另外:信用卡、保險費及其他因日常生活所需產生的『帳單,收據,繳費通知…..』等等屬個人及家人『消費能力隱私權』之信函類郵件每月至少約二十件上下,除『遠傳電信』外,所有『相關郵件』均印有『國內郵資已付XX郵局許可證號』之『郵政符誌』.個人是郵政從業人員同時也是 貴公司的消費者,對於『遠傳電信』『帳單郵件』未印上『郵政符誌』深感疑惑(請參閱附件一).。

   大宗郵件交寄時信封封面加印『郵政符誌』,除可簡化郵件處理流程、加速郵件遞送時效外,凡符合『大宗信函、明信片、郵簡分區捆紮郵資折扣要點』之大宗戶,尚可享受郵資折扣. 貴公司每月『帳單郵件』依申請『戶數』至少應有二百萬至四百萬件(此項落差因有同申請戶兩個門號以上帳單合寄屬 貴公司業務機密個人不予估測). 貴公司如此龐大之『帳單郵件』不印『郵政符誌』,唯一可解釋之理由且經多方多次蒐證,證據指出 貴公司長期以來一直以『魚目混珠』之方式交寄郵件(此說法容後附件舉證提示),相關郵件處理作業可能係 貴公司同仁考量郵寄成本及受『民營遞送業者』不當說詞、誘導所致,以至違法經年,造成郵政員工嚴重困擾.在『中華郵政工會全體會員』一再關切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多次在全國各平面媒體刊登廣告(附件二),並個別發函全國各大宗用戶.。

   舉凡:中華電信,、中國信託、台灣大哥大…..等每月帳單郵件均以數百萬交寄之大宗戶,均能體認政府設置中華郵政公司之目的(請參閱附件三:媒體投書、附件四:致 中國信託函及該公司回函附件五、附件六:致台哥大董事長 蔡明忠先生函及台哥大回函附件七、附件八:致台北市長馬英九先生函及台北市府回函附件十)在所有交寄之大宗郵件,均能配合政府施政印上『郵資符誌』並依照『郵政法』交寄,除加速郵件遞送效率外並釐清郵遞市場責任(印刷品、雜誌…..非中華郵政公司法定『信函』類郵件尚有其他民營遞送業者爭搶市場商機).。

   檢附前2003/11/17以檔案編號:921116-1發函  貴公司(附件十一:懇請詳閱)及  貴公司回函(附件十二)以加速讓  您瞭解  貴屬相關部門目前對『帳單郵件』若依  貴公司營業規章:『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若法律與  貴公司之營業規章是有拘束力的,那顯而易見  貴公司『帳單郵件』究係如何處理與交寄,不論是消費者的我或數百萬用戶,或  貴公司最高層經營管理團隊實有察明之必要,以免辛苦建立的企業形象與巿場規模受到衝擊,因  貴公司未依法寄送『信函』類郵件,造成  貴公司消費者個人消費能力隱私權之資料未受到應有的尊重,個人手邊資料顯示  貴公司目前約有六萬件以上具有通信性質之郵件,亦及可能有高達六萬多名或更多消費者權益未受到合理的保護:長期以來,中華郵政公司包容  貴公司以『魚目混珠』方式交寄郵件,不計成本的將所有因故退回的郵件『免費』遞退  貴公司,希望以時間換取  貴公司調整與改善的空間,但在二月四日以『觀察員』身分列席的會議中,感受到  貴公司法務人員竟然未以『法律人』應有的見解協助  貴公司遵守法律之規範,反而以其他守法大宗戶為要脅,似乎有我『遠傳』不守法其他大宗戶也會跟進之表示,要中華郵政公司在『信函』類郵件給與特惠價格;須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置與『信函』類郵件資費均受國家法令之約束,不是那一個大宗戶所能頤指氣使,政府設置中華郵政公司之目的附件十一已有詳述,中華郵政公司一切業務與收費均須依照現有法令經營,在『法定業務』『信函』類郵件實無自主變革或調整空間,在未修法前即使是不利於中華郵政公司競爭的惡法,中華郵政公司仍有責任遵守;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送信是一份良心工作,寒冬苦雨、炎陽日晒、馬路風塵,若一昧壓低辛苦工作的價位只會讓這一份良心工作向下沉淪、更會使偏遠地區與弱勢團體失去原有的服務品質,即使是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對於攸關民眾隱私權的『信函』類郵件,也多有『專營權』的規範,其目的也僅是藉由『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都巿叢林』是不同的,而  貴公司的消費者自然也包含了許多偏遠地區民眾,也因此:『惡法』亦或是『一定品質』的必要保障?

    說了這麼許多,目的只有一個,懇請    鈞座協助下屬單位妥善處理『帳單郵件』,在『郵政法』尚未修法前,能恪遵法令之規範,共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個人所知:中華郵政公司目前依法只能在『信函』類以外之印刷品、雜誌等非法定業務範圍就大宗戶年度淨收郵資總額在『信函』類郵件以外部份給予不等折扣;也請相信中華郵政公司對超大宗戶『信函』類郵件交寄有修『郵政法』的誠意,而在修法之前,懇請  鈞座協助處理,藉以維護法治、經濟社會之正常運作;同是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能尊重法令,相信『遠傳電信』在您領導之下也能。

   再次的感謝  貴公司的惠顧與配合!也非常盼望  貴公司能在二月十八日前能有妥善回應,以讓郵人據以在二月二十日召開之『郵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將不利於  貴公司之會議提案作適度修正。感謝您!


        中華郵政工會台北分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2004/2/12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副本:唐蜀茜小姐

附件:過去一年來所蒐集 貴公司『郵件』信封印製與交寄資料及郵政人對郵政品質之堅持與維護,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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