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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郵差事件後續終結補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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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102
0 1**

主文 上訴駁回。陳00緩刑貳年。


宣判日期
102/07/10



老郵差車禍終結判決

    近日來,在網路上看到弟兄們因執行公務中而發生意外或車禍事件,竟如此不知所措,且大部分都似乎以自了的方式處理,個人深感不解與不捨。公司不是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事故處理與鑑定原則』,可以依循嗎?


個人曾於102年4月9日、11日、6月3日於部落格工會篇』發表宜欣郵局老郵差車禍事件處理的來龍去脈,並調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事故處理與鑑定原則』而此原則第1-4條(如下)既已明確確認凡執行公務中的意外事件,皆請公司遵循此規定處理與善後。但為何仍未請求『公司』遵循呢?又為何沒有求助『工會』呢?

檢附:第一條至第四條
原文可在內網總公司勞安處公文檔

第一條  本原則依郵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意外事故之處理、鑑定、業務過失之懲處、傷亡之賠償及善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處理。

第三條  意外事故之處理及鑑定,由總公司或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勞安單位)執行之。

第四條  總公司及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均設置意外事故處理小組,並由勞安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如下:


老郵差事件後續終結補充報告

    我就再以宜欣郵局的案例補充,事件後的隔日,車禍相對人到郵局主動請求和解,當時他的心情可能是因動手打人又是面對國營事業的郵局,恐難以善了而至。但經過幾次接觸後,他發現竟只有老郵差一人面對官司,他放心且開始要求賠賞與拒絕和解,態度也變乖張。故當簡易庭終結判決時,他仍堅不和解。故造成郵差因業務過失40天,得易科罰金。相對人則判90天。

    此案例一判,造成老郵差更大的痛,因當時誤判與依例自了心態,故於製筆錄時,就注定敗象派。這年來,睡不好外,還影響家居生活,爭吵不斷下,體重自然下降。

    在歷經年餘的法院糾葛,幸最後台中郵局大經理尊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事故處理與鑑定原則』與工會詹理事長的建議下仲裁委聘楊盤江律師。

    為爭取最大的公約數,我陪同老郵差律見,表達最大的期望,緩刑。上訴後,相對人真正體察到,他將正式面臨中華郵政體系的力量,終於願意在法曹的見證下和解。經計算雙方過失之責任,老郵差應付較大的成分,故相抵減下,應賠數萬元。但賠補方面,全由保險公司支付。當雙方和解下,最後終於獲得判決緩刑之處分,換句話說,沒事了。

    整起事件,最後能善了,也是因江大經理與工會詹理事長能體察基層之需求與執行公務下的風險。當然,也因心中有愛與遵循法治之意念。事件中,還要感謝的人很多,如宜欣郵局的李木順經理,台中分會的周國華理事及民間友人、、、、等。

    但這故事也告訴我們,權利不會從天而降。另就是製作筆錄時的應對。如果0體制,一開始就遵循規範,也不至讓事件只能變成補正與減少損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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