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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法修正後,勞工朋友受益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523 11:31:26)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經多年審議的勞動三法修法,終於在97、98.7.1及99年6月1日經立法院通過了,並已於100年5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法內容是80年來的最大幅度修正,對工會日後的組成結構與組織發展,將會有許多情勢上的改變。

勞工處表示,勞動三法修正重點有:教師得組織與加入工會、新創設企業工會型態、產業公會之開放、不限同一縣市區域。縣市工會聯合組織開放。行政權主管機關管制權限之續存與修正、非正式勞資爭議處理手段之協調改為獨任調解。

勞工處指出,修正重點還有,建立繁複交付仲裁體系,建立完整不當勞動行政處理體系,新創「與國計民生相關之五大類型產業下工會罷工權限制」模式,勞資爭議訴訟扶助,新創勞資雙方的誠信協商義務。

另外,對於工會組織要設多少個理監事名額?新版工會法第17條也放寬由工會依會員人數多寡,在一定人數範圍內,可自行決定。例如:會員人數在500人以下者,理事為5~9人,超過500人以上者,每逾500人得增置理事2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27人。此舉等於是讓大型人數多的工會,得以按照工會自己的情況需要,把理、監事人數酌情向上增設或是維持核心精英策略,確保工會運作能夠有效發揮。而且新版工會法中,對理監事僅能連任三分之二限制條款已經刪除。換句話說,以後各及工會理監事之改選時,理監事不必有三分之一要換人的法令約束。

而且新版之工會法規定,各工會組織均應設置理事長1人,對外代表工會,打破以往基層工會只能設置常務理事之限制。換句話說,以後不論是職業工會或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都應設置有理事長制。同時工會之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跟會員代表一樣,也是一任四年。但是理事長之任期則有連任一次為限之規定。

綜觀本次工會法通過後,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協約法於民國100年5月1日起同步實行。相關的附屬法規,勞委會必需積極的配合制定,未來工會運動能否因新的勞動三法之同步施行,而使奄奄一息的工會組織有所突破與改善,一方面需要勞工伙伴具有共同團結互助的理念與認知,勇於參與工會、支持工會發展,才能振衰起蔽。另一方面也要政府拿出決心魄力,強力落實執法保護工會幹部,讓沉疴已久的工會困境得以重振,讓工會組織成員屢遭資方打壓惡整的夢魘不要一再發生。唯有工會組織成員確實真的受到完全的保障,才會有人敢大聲仗義直言,才會有人勇敢站出來與資方談判協商勞動條件之改善與提升,把勞資地位長期不平等的困境與現象,透過法律的保護機制,真的得到實質平衡的抗衡力量。也冀望工會組織能夠因此而漸漸的成長茁壯硬起來,朝著組織工會的首要任務「簽訂團體協約」的目標前進,努力以赴的追求勞動條件或薪資的調整提升,積極保護工人福祉權益。

同時也希望各工會,漸漸的揚棄「福利型工會」的運作觀念,透過組織體系加強說明,讓工會走向「爭取勞動權利協商」之運作任務目標,並且把工會經費能夠得到相當的充實提升,甚至於要累積有一定數額之「罷工基金」做為日後勞資協商談判之後盾。而且,有了充裕之工會財源後,辦理任何活動就不必處處仰人鼻息的向資方伸手要求補助,工會要能夠自立自強的挺直腰竿,才能走出自己的一條路。

由於個別的勞工與雇主因為僱傭關係在主從地位上的不平等,其個人受僱之薪資與勞動條件,往往受到勞動市場之供需及雇主或管理者的片面決定,勞動條件的提升或改善往往只能看雇主之主動誠信善意給予,個別勞工很難有置喙之餘地。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勝利不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國家立法賦予勞工組織工會的目的,就是要讓勞工透過集體的團結力量,平衡勞資地位不平等之現象,透過協商權來簽訂一個企業內或產業內的團體協約,而且這個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內容,必需高於勞動基準法的條件才有實質意義。所以,工會必需積極規劃勞工教育訓練,提升工人團結權利意識,讓勞工了解為什麼要組織工會?為什麼要參加工會?為什麼要支持工會?才能真的讓勞工們瞭解,唯有靠勞工「自己挺自己」的覺醒,才能強化工會內部的支持與團結向心力,才能實現足以與資方形成平等協商勞動條件的籌碼與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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