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分享
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這是3月28日收到勞動部對承攬之答覆函


號:

保存年限: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839

承辦人:許OO

電子信箱:elina@mol.gov.tw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受文者:廖進興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0709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交通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勞動契約性質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交通部電子信箱103319日轉交台端同日電子郵件、本部103321日台端電子郵件暨103323日台端陳情書辦理。

二、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的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勞動契約之訂立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由契約當事人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外,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如勞雇雙方確有雇用關係,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簽定承攬契約,藉以規避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

三、
另查民法第482條及490條之規定,稱雇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屬承攬之性質,則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責,只能對承攬人員其工作成果作檢驗簽收。反之,僱傭關係之雇主對勞工則有指揮監督命令之權責。基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作之勞動契約性質如何,是否與旨揭公司具有僱傭關係乙節,當依個案事實與上開原則予以認定,勞工可攜具體契約書等相關事證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電洽本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正本:陳情人


副本:交通部、本部部長辦公室、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各位網友針對勞動部之回覆函有何卓見請PO網讓網友們討論,再決定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小郵工敬PO

總公司之答覆函非常冗長,謹摘錄重點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本公司委託自然人承攬投遞作業違反勞基法用人精神並陳情協助將「自然人廠商」改僱為不定期約僱人員等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政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四、五、〈略〉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
並依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性質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七、綜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以少為重點摘要PO錄,尚請網友指教!以共謀相關自然人承攬能改為「約雇人員」,共同集思廣益戮力為之。
小郵工敬PO
勞動部回函說得很清楚
如屬承攬之性質,則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責
外包只包了一區卻被指揮去做第二區第三區 上班時間地點被要求和正班同仁一樣 需至郵局上班接受主管管理 遲到還會被股長念 這不是指揮監督 甚麼才是指揮監督
勞動部回函說得很清楚
如屬承攬之性質,則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責
外包只包了一區卻被指揮 ...
蘰舋 發表於 2014-4-1 01:39


終於有外包同仁站出來了...
是的這一點的確不對
連區大信理應不都需做的
樓上倆位網友感謝所提供的資訊,將在今日上班時間,去電承辦人看目前處理之進度,並表達倆位所提之事證,看局方怎麼回應。小郵工敬PO
僱傭關西這麼明顯
還硬說是承攬關西

繼續在玩文字遊戲
這如果不是規避勞基法                甚麼才是規避勞基法???????
回復 6# Guest from 114.27.251.x


   除了從法的方向 也可從形象下手 近年郵局拍了許多廣告都為了塑造形象 若能向社會大眾宣傳假承攬真雇用 必能使高層不得不面對
返回列表
高級模式 | 發新話題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