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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承辦人:許OO 電子信箱:elina@mol.gov.tw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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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受文者:廖進興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070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交通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勞動契約性質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交通部電子信箱103年3月19日轉交台端同日電子郵件、本部103年3月21日台端電子郵件暨103年3月23日台端陳情書辦理。 二、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的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勞動契約之訂立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由契約當事人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外,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如勞雇雙方確有雇用關係,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簽定承攬契約,藉以規避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 三、
另查民法第482條及490條之規定,稱雇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屬承攬之性質,則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責,只能對承攬人員其工作成果作檢驗簽收。反之,僱傭關係之雇主對勞工則有指揮監督命令之權責。基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作之勞動契約性質如何,是否與旨揭公司具有僱傭關係乙節,當依個案事實與上開原則予以認定,勞工可攜具體契約書等相關事證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電洽本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正本:陳情人
副本:交通部、本部部長辦公室、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勞
動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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