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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論壇管理員提供各地方自然人承攬之資訊

昨日跟勞動部承辦人員許小姐通電話,原e-mail至部長辦公室信箱舉發,案號為:1030056786
勞動部已轉函交通部代為函覆,小郵工也舉實例:例如某偏鄉郵局有10個投遞區段,有9個區段是郵政納編人員,而有1位是用自然人承攬年年特定性招標,是否妥當?勞動部承辦人員要我提出全部個案,勞動部方能行文各個偏鄉地區所屬勞工主管機關查核或裁罰,若本論壇管理員有相關資訊,煩請e-mail至小郵工電子信箱:chpcliao@yahoo.com.tw,以便據依相關地區請求勞動部,依法轉函請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處或依法裁罰。
其實採購法定的很清楚;採購法第七條:.....勞務之定義,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營運管理人員依採購法是負面表列之勞務採購之標的,怎不見管理營運人員歪包承攬?〉
本舉發案很清楚明示是同屬郵差送信工作,有9個投遞區段是郵局納編人員,卻唯獨一個區段是由特定性年年由同一自然人承攬同一區段之投遞工作,這樣還不算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那什麼才算違法?
也許真要等政黨輪替相關之年年簽約標案之自然人方有出頭的一天?
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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