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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懇請
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受文者:行政院
江院長宜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星期四

檔案編號:懇請
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1030313


件: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主旨:案關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一再以『員額預算』為由阻撓,不讓中華郵政依業務現實須要用人,致使中華郵政公司依「採購法」將部分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爦,一年一簽方式對外特定性招標,實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由是之故特函懇請
江院長及勞動部潘部長協處。

說明:

一、
中華郵政自九十一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
前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一再將中華郵政公司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為25,300名,並要中華郵政公司將部分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這期間共裁減3,373人;中華郵政為配合此政策,逐年依項目之不同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郵差投遞………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或自然人承爦等方式處理,也作了諸多改革與員額精簡,唯此項政策是否違背勞基法實有爭議。

二、
郵政服務係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能電腦化的亦積極使科技始忠於人性,但如前項一款所揭示:因
前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嚴格要求精簡員額以達成政府之政策,卻也促使中華郵政陷於人手不足之窘境,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用人;在偏遠地區之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爦方式幫助在地人特定性招標。

三、
請參閱附件: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說明各款,尤其是說明(一)、(二)所述內容。

四、
本案基本上是政府當年之政策要各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一體適用,唯:如上揭說明『郵政服務』系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如此政策若不能適當鬆綁,不僅促使中華郵政繼續『違法用人』,也使相關郵差未能依「勞基法」獲得應有之保障, 這是郵政公司主辦人事業務者心中最大的『痛』!

五、

院長日理萬機,恐並不瞭解「中華郵政」之苦處,特再冗文向
鈞院陳情,懇請
鈞院對「中華郵政」相關員額『政策鬆綁』,將目前一年一標逐年簽約之自然人承爦方式,全數依現實業務須要,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並達到幫助偏遠地區在地民眾就業,對協助政府降低失業率多少有些幫助,以上僅以郵政人、用郵民眾之立場呈請,由是之故懇請
行政院江院長與勞動部潘部長大力協助,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江院長宜樺


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翁董事長文祺


副本:交通部
葉部長匡時


人事行政總處
黃人事長富源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敬於103/3/13

行動:0937891772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號  



e-mai
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  02-87897621 免費  ),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小郵工敬PO相關附件
第一篇所PO陳情文,在轉貼時文字敘述出現不規則現象,請點選小郵工隨意窩,還原陳情書編排順序,以利郵工網友瀏覽。小郵工敬PO
本PO文是早期函請勞委會之意旨  勞委會卻推諉任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
日前e-mail給行政院及勞委會的信函 ,勞委會卻答非所問搞不懂回答之覆函與陳情內容有任何關聯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10/09/18 14:10
主旨:郵差送信是郵政公司的本業常態性工作,郵政公司卻將部分投遞業務委外辦理是否妥適?有無違法?懇請釋示並妥為處理。

說明:
昨日聯合晚報報導「終結派遣亂象」政院明訂規範之新聞。
如主旨內容「郵差送信」屬中華郵政之本業工作,也是政府以國家公權力設置郵政公司之目的,中華郵政公司對外包承攬人員並未為渠等投保勞、健保,只提供綠衣制服且相關人等必須自備機車,得標之承攬人一年一簽年資並不累計明顯違反「勞基法」,陳情人等之旨意在於:郵差送信是郵政本業最重要的工作,中華郵政公司卻將部分送信工作委外由得標之個人承攬人遞送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尚祈  鈞院、會釋示並予以處置。

正本:行政院院長  吳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游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


陳情人:廖進興
地  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號   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  小郵工
小郵工敬PO
請網友們看看國民黨執政與民進黨執政對勞工事務的差別在那裡,11個月定期工在民進黨執政時都能順應時勢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且看國民黨執政之江內閣如何處理上揭舉發案。
分享:『從十一個月改為約雇人員』(上)

  本案工會與勞工董事曾多次在相關會議努力向事業單位協商與爭取,但事業單位礙於政府政策,難以同意;小郵工基於權責單位在上級主管機關,乃擬定『說帖』並為未來從業人員合理的薪資待遇預留伏筆,乃向當時主政的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先生陳情;在不傷害中華郵政與經營管理團隊的前題下,寄出下列『陳情書』,謹供郵人參考。
懇請  行政院能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檔案編號:940925-1
附    件:


主旨:案關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一再以『員額預算』為由阻撓,不讓中華郵政依業務須要用人,致使中華郵政公司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方式用人,不僅影響國人用郵品質,更促使中華郵政公司成為「民營遞送業者的訓練所」,由是之故特函懇請  謝院長協處。

說明:
一、        中華郵政自九十一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一再將中華郵政公司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為25,300名,並要中華郵政公司將部分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這期間共裁減3,373人;中華郵政為配合此政策,逐年依項目之不同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也作了諸多改革與員額精簡,唯此項政策亦嚴重傷害中華郵政原有之服務品質、員工業務素養之培訓與經驗傳承及管理等諸多困擾。
二、        郵政服務係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能電腦化的亦積極使科技始忠於人性,但如前項一款所揭示:因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嚴格要求精簡員額以達成政府之政策,卻也促使中華郵政陷於人手不足之窘境,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用人;即進用『11個月』須離職三個月方能再度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員敬業與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的困難與業務素養的養成,尤以『投遞信函』類業務之用人更為嚴重,概因投遞郵件工作不論寒冬苦雨、炎陽日晒均係以提供勞力服務之行業,此部分業務嚴重造成中華郵政困擾,有相當多的投遞單位反映:因在郵政只能工作11個月即必須離職三個月才能再度進用,因此,部份『民營遞送業者』將其新進人員作嫁,先讓渠等在中華郵政訓練一週或兩週即離職(相關人員之薪津、獎金、勞、健保…….等亦須依法令辦理),然後再到「民營遞送業者」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使中華郵政『人、財』兩失;中華郵政受陷政府政策不僅違反『勞基法』立法精神更成為「民營遞送業者」之訓練所,使中華郵政努力想提升服務品質之能力嚴重受到牽制。     
三、        本案基本上是政府當年之政策要各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一體適用,唯:如上揭各款說明『郵政服務』系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如此政策若不能重新考量,不僅促使中華郵政繼續『違法用人』,也被迫『圖利』民營遞送業者;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亦然,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方能新手上陣卻只能用11個月?這是許多基層主管心中最大的『痛』!
四、          院長日理萬機,恐並不瞭解「中華郵政」之苦處,特再冗文向  鈞院陳情,懇請  鈞院對「中華郵政」相關員額『政策鬆綁』,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藉以提升中華郵政之服務品質,對協助政府降低失業率多少有些幫助,以上所請謹以國家公務員,郵政人、用郵民眾之立場所請,由是之故懇請  謝院長大力協助,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副本:交通部  林部長陵三
      人事行政局  張局長俊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沈董事英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藍董事明涵
      台北郵局  陳經理賜得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94/9/25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電話:02-2361-7697 傳真:02-2381-0710 行動:0937891772

本案完成後,並承前  董事長許仁壽先生委請第一副總陳吉雄先生來電致謝。

想跟郵人分享的是:要把郵政事業當作是自己的事業,珍惜她、愛護她、維護她、捍衛她!並設法增裕營收,把郵政的餅做大,她才有能力照顧不同環境進入郵政大家庭的兒女們。

更多的資訊請上小郵工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chpcliao/,請點選左下方『小郵工舊網站資料』(建議看:一步一腳印,點選遠傳電信與台灣這一塊土地的故事之01至之55即可,本案關係郵政本業的根基,更關係郵人的工作權)。末了想說的是:請勿打電話給我,請用『討論區』溝通,並請體諒小郵工有病在身,不可能一一回應;如果您願意的話,請列印分享您周遭的同仁;郵政是全體郵人共有的事業,您、我都有責任愛護她、捍衛她。共勉之!

小郵工敬PO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197EBC3ADFAA4148257
小郵工敬PO
廖進興 先生 【chpcliao@yahoo.com.tw】  
寄件日期 103/03/14 03:53:21  
主旨  
內容 陳情人收到院長電子信箱回函,前曾在給院長陳情書指陳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約束,被迫濫用採購法,將郵差有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之工作,以自然人承攬之方式,根本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大院回文卻是交由權責機關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類似案例,我在民進黨執政時,亦曾將中華郵政進用11個月定期工,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度進用,該次陳情謝前院長長廷是交由勞委會處理並經媒體披露,該次陳情郵政公司順應時勢,將11個月定期工全部改聘為「不定期約雇人員」,為何11個月定期工在個人舉發後可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但外包承攬人員卻不可以? 大院交由權責機關若是由中華郵政公司函覆,本案中華郵政公司之答覆,陳情人早已接獲無視於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答覆函,是項陳情應交由勞動部查處方能解決適法性問題,請參酌夾帶檔案: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答覆函,請詳見說明一說明二。

聯絡地址 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號  樓  
聯絡電話 0937891772  
小郵工敬PO
官官相護
這個問題存在許久
都在互推皮球

薪水有準時匯進自己口袋就好
不做事早已司空見慣

外包的權益     無解吧
八樓大德
這麼多人在您認為無解的情況下依然試圖尋求解決辦法
您是不是可以加個油
不然您就提供實際幫助
而若您是事主
感覺上又似乎認為"這就是我的宿命"
那麼其他人又為何要在乎您

您認為主管機關不做事每月等著領錢
對您的工作您認為"有做有薪水就好"
合理權益別人去爭我等著享用
不是等同嗎?

任何合理的權益而現不合理
發聲爭取理所當然.方能改變現況
剛跟勞動部承辦人員許小姐通電話,原e-mail至部長辦公室信箱,案號為:1030056786
勞動部已轉函交通部代為函覆,小郵工也舉實例:例如某偏鄉郵局有10個投遞區段,有9個區段是郵政納編人員,而有1位是用自然人承攬年年特定性招標,是否妥當?勞動部承辦人員要我提出全部個案,勞動部方能行文各個偏鄉地區所屬勞工主管機關查核或裁罰,採購法定的很清楚;採購法第七條:.....勞務之定義,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本舉發案很清楚明示是同屬郵差送信工作,有9個投遞區段是郵局納編人員,卻唯獨一個區段是由特定性年年由同一自然人承攬同一區段之投遞工作,這樣還不算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那什麼才算違法?
也許真要等政黨輪替相關之年年簽約標案之自然人方有出頭的一天?
小郵工敬PO
目前尚有公共工程委員會轉函行政院人事總處查核,尚待回函,請網友們耐心等候!
小郵工敬PO
檔    號:
保存年限: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
北路2段83號9樓
承辦人:許瓊月
電子信箱:elina@mol.gov.tw
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號  樓
受 文 者:廖進興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567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貴部所屬中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合理合
      法用人等陳情一案,檢送陳情電子郵件影本〈如附件〉
      ,請督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辦理勞工權益相
      關事宜,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3年3月12日人民陳情電子郵件辦理。
  二、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陳情有
      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及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條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辦理。

正本:交通部
副本:陳情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勞動關係司〈第二科〉

    勞    動    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司〈處〉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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