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星期一 中華郵政聘臨時工 違法 郵差與櫃檯不適用「定期契約」聘近千名契約工 明顯規避退休金、資遣費 每案最高可罰六萬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最近檢舉公司為規避退休金、資遣費支出,以十一個月為期,進用近千位臨時人員擔任郵差或櫃檯服務員,不僅違反勞基法規定,更衝擊郵務品質。 勞委會初步認定中華郵政違法。官員指出,郵差和櫃檯人員都非臨時性工作,不得以臨時人員任用,若中華郵政不改正,將要求地方政府開罰,每案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鍰,且將針對中華郵政勞動檢查。 台北郵局工會代表廖進興最近具函向相關部會檢舉,指中華郵政自九十二年元月改制公司後,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要求精簡員額,公司迄今裁員三千三百餘人,但交通部要求員額需遞減至兩萬五千三百人,公司為達目標,一再精簡人事,不足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擔任。 廖進興指出,郵政服務屬勞力密集服務業,交通部一紙命令,讓中華郵政不僅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外包」,最近更以進用每十一個月須離職三個月,之後再進用的方式聘雇臨時人員,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 廖進興說,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人員,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工作才順手就得去職,不僅還得重新訓練新手,影響調度,還可能發生櫃檯臨時人員侵占客戶財物情事。投遞郵件部分,若以臨時人員擔任,很難建立敬業精神,若發生信件遺失或被丟棄,造成收信人權益受損,誰來承擔後果? 據指出,中華郵政公司與臨時人員簽訂的「定期約雇人員勞動契約書」,契約期限十一個月,契約期滿,雇傭關係即終止,工資計算每小時一百零三元,按月給薪。契約書還載明試用期四十天,試用期間,雇主可隨時解約,不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黃秋桂說,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及「不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凡屬繼續性、無一定期限工作者,都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郵差或郵局櫃檯服務員,並無淡旺季,不得視為「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不得向雇主要求加發預告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臨時工作達一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廖進興說,中華郵政以十一個月為期雇用臨時人員,就是在規避勞基法。 中華郵政: 精簡人事 才改約雇 (記者韓青秀/台北報導)中華郵政遭員工檢舉違法聘雇臨時人員,中華郵政總經理黃水成指出,因公司員工數已達人事行政局所訂員額上限,為因應旺季時大批郵件,只好約雇臨時人員遞送,對於勞委會認定違法,黃水成表示,將等看到公文後再決定改善措施。 黃水成表示,人力不足問題已多次向交通部反映,但受限國營事業精簡人事政策,才改雇臨時人員,且約雇契約是雙方同意,雇用期也未如外界所指,以十一個月期限來逃避勞資責任,而是根據任務的需求,來決定聘雇長短。 黃水成強調,臨時工至少需完成一、二周職前訓練,並有嚴密的稽察機制,中華郵政的送件服務品質不會打折。 |